(2014)雨民初字第04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铁军与吴耀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军,吴耀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596-1号原告李铁军。委托代理人袁文超,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耀华。本院审理原告李铁军诉被告吴耀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铁军负担。审 判 长 刘中立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