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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彭毅诉刘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毅,刘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彭毅,男,198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小河区青龙路*号*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沈子剑、张军,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彪,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兴隆西巷***号附*号。原告彭毅诉被告刘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秋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毅之代理人沈子剑、张军,被告刘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毅诉称,原告原有贵AGP4**号起亚千里马车一辆,2010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以人民币28500元出售给被告,双方为此签订了《购车协议》并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可是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迟迟不将车辆进行过户,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将贵AGP4**号车辆过户到其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彪辩称,卖车给我的是周洪波,不是原告,我和原告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在我购车后,曾要求周洪波向原告拿车辆权属证的原件来办理过户,是原告不配合才导致没有过户的。现在我已经将该车辆卖给其他人了,车不在我处,无法进行过户。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原告彭毅委托案外人周洪波(甲方、卖车方)与被告刘彪(乙方、买车方)签订《购车协议》,约定:一、甲方将车牌号为贵AGP4**号,发动机号为31006335,车架号为LJDBAA33230053738,手续齐全的起亚千里马车一辆以人民币大写贰万扒仟伍佰元整(小写:28500)元卖给乙方。二、该车属于甲、乙双方自愿交易,自由买卖。三、甲方在2010年9月22日14:10时起此车之前的一切违章、肇事、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四、乙方在2010年9月22日14:10时起此车之后的一切违章、肇事、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五、车辆手续双方当面交清如需过户,年审等手续,甲方提供有关资料,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六、如此车是盗抢、营运车或营转非,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原价退车,并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5000元。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协议购车价的20%计算,由违约方承付给履约方。八、补充协议:于2010.9.27过户。当日,原告即将车辆及车辆手续交付给被告,被告亦支付了车款,因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提交车辆查询信息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及前述《购车协议》,证明原告彭毅系贵AGP4**号起亚车车主,被告刘彪从彭毅的委托人周洪波处购买该车后,将该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称因其个人原因,无法认定该车辆查询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保险单和购车协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车辆已经卖给其他人,现在不知道车辆在哪里,无法进行过户,并就此提交两份《购车协议》作为证据,原告认为这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周洪波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手续双方当面交清如需过户,年审等手续,甲方提供有关资料,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于2010.9.27过户”,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该《购车协议》的效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将贵AGP4**号起亚车强制过户至刘彪名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5000元违约金,庭审中,原告亦认可其并未提交有关资料的原件给被告,造成车辆在当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违约责任不在被告,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贵AGP4**号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彭毅协助办理)。二、驳回彭毅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刘彪负担30元,由彭毅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秋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