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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陈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陈芝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陈俊宇。委托代理人:陈本权。被告:陈芝标。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宇诉被告陈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俊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俊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