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陈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陈芝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陈俊宇。委托代理人:陈本权。被告:陈芝标。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宇诉被告陈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宇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俊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俊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