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李某某,男,满族,1985年10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某,女,满族,1989年12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依法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