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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李某某,男,满族,1985年10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某,女,满族,1989年12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依法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