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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高云、常州市巨龙粉体化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州市巨龙粉体化学有限公司,陈周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1楼0103室&10楼1001室。诉讼代表人杨传东。原审被告常州市巨龙粉体化学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6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629号)。法定代表人陈周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周宇。上诉人高云因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审被告常州市巨龙粉体化学有限公司、陈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云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