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王西亚与赵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亚,赵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西亚,男,199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王双庙村。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鹏飞,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实验中学斜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亚与被告赵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