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2012年3月,我们因家庭矛盾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我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仍然破裂,再无可能和好,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闹,于2012年3月起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好转,原、被告继续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万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万荣县荣河镇南里庄村民委员会及万荣县公安局荣河派出所联合证明、本院作出的(2013)万河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未应诉,未抗辩,本案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自强代理审判员  李焕金人民陪审员  柴建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