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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熙媛与李卓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熙媛,李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马熙媛。被执行人:李卓远。申请人马熙媛与被执行人李卓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