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家艳与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董家艳于2015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8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同日交纳执行款31833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将以上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家艳与被执行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