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区前进大街阳光城小区怡景园1号楼303室。委托代理人:王家夫,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闫春林代理审判员 喻 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