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略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志勇诉王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勇,王志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志红负担。审判员 胡 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云婷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略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叶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叶志勇负担。审判员胡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郭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