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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工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合肥金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雪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金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工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原告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