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少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x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郸少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x,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2005年5月5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3月6日因该案再次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4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邓x到郸城公安局李楼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邓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7、29日,被告人邓x伙同王洪广(另案处理)等人,在郸城县李楼乡丁楼村大堤上、王龙庄村将正在生长的杨树30余棵盗伐,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材积总数为6.5825立方米,价值3060元。案发后,被盗树木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洪广、丁相彬的供述,被害人丁兆生、王永贤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树木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x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缴纳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金 建审判员 侯良清审判员 张献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