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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秋中诉朱锋军、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中,朱锋军,河南省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张秋中,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加强,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锋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周口市交通东路。申请人张秋中因与被申请人朱锋军、河南省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朱锋军停放于礼泉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的豫PV15**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现停放于礼泉县公安局交警队停车场内的豫PV15**号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礼泉县公安局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忠代审 判员 :臧晓亮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