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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翠娟、李昌平与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翠娟,李昌平,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翠娟,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敦化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昌平,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敦化市。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庄庆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翠娟、李昌平因与被申请人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翠娟、李昌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