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童某某,女,40岁。委托代理人付明忠,绵竹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38岁。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明忠和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与被告黄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就草率结婚;生育儿子后,被告的恶习就暴露出来了;至今已经分居生活达十多年,特别是5.12大地震后,家里重建住宅,被告不闻不理,所有的事情都落在自己一人身上;住房修好后,被告还是长期饮酒,不务正业,性格粗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生活费每月4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直至黄涛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某辩称:对双方认识、生子、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认为双方感情尚可,自己外出务工二、三年,并非感情破裂而分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告认为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已有十余年,夫妻感情彻底破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予以证实。庭审中,本院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状况各执一词,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挽留原告,就应多理解、关心、疼爱原告,原、被告双方也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现在,好好过日子。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