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集乡大杨村委会与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杨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士昌,该村村委主任。被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忠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述林人民陪审员 司洪友人民陪审员 秦本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