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平诉被告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平,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付永平,男,汉族。被告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法定代表人薛小勇,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平诉被告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