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付恒艳与张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恒艳,张永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636号原告付恒艳,女,53岁,满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永才,男,58岁,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恒艳诉被告张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恒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恒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