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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覃正云与李爱军、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正云,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覃正云,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地址:石门县楚江镇二天门居委会一组。负责人曹霞,该个人投资公司投资人。被执行人李爱军,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正云与被执行人李爱军、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爱军、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覃正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覃正云请求被执行人李爱军、石门县晶洁豆制品厂支付货款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108254元,未执行1082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