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石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