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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石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