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余仕与邹金邦、肖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余仕,邹金邦,肖开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656号原告谢余仕,男,汉族,1936年10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邹金邦,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肖开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住赣州市定南县,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余仕诉被告邹金邦、肖开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余仕的治疗尚未结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