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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双喜与李斐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喜,李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双喜,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道飞(又名李斐斐),男,汉族。原告张双喜诉被告李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喜委托代理人张继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道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双喜诉称,原告经营一家木业装饰材料店,被告李道飞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000元的材料,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材料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道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道飞自原告张双喜经营的店里赊账购买木业装饰材料,并于2012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现金壹万元正¥10000,李某乙,2012年9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道飞拒不支付所欠原告张双喜的10000材料款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对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李道飞应向原告张双喜支付所欠材料款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飞于判决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双喜材料款人民币10000元。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生效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道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