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锡庆申请执行肖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锡庆,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14号申请人彭锡庆。被执行人肖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蒲江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肖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南支行622848046162537****账号上存款13800元至蒲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琪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