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