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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山,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玉,员工。委托代理人周风光,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414元,退还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怡审 判 员  闫天文代理审判员  张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