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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马文山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马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所在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所长。被执行人马文山,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赣B562**号车驾驶员,住江西省会昌县周田镇高桥村。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马文山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6)武执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同日将该案移送执行,要求缴纳罚款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武执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