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海林与马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林,马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马海林,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马忠强,男,成年人,回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林与被告马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林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减半收取7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马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