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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绍山与马希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安绍山。被执行人马希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开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一终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希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希兵给付申请人仲其亮房款16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马希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希兵的银行存款共计16402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