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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涂建木与林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木,林湖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涂建木,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湖枝,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建木与被告林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建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建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