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涂建木与林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木,林湖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涂建木,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湖枝,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建木与被告林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建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建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