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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斌与林国清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斌,林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清上诉人黄斌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付清了货款,官渡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林国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住所登记地在福建省闽清县,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现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也未提交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的依据,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