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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华冠金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唐自健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华冠金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唐自健,临朐昌泰铝业有限公司,颜世征,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窦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16、17、18。法定代表人冯利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华冠金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唐自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自健。被执行人临朐昌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颜世征,经理。被执行人颜世征。被执行人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刘迪沟村。法定代表人窦浩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窦浩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华冠金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