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以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申请撤回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梁治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0时,被告人黄某某路经雷州市附城镇北家村高某某家门口附近时,与陈某乙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害人陈某乙被黄某某追赶跌倒在高某某家对面农田后,黄某某用脚踩倒在地上的陈某乙的左小腿及胸部,致陈某乙左侧第7、8.9肋骨弧度改变,左腓骨远端骨折。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及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路经雷州市附城镇北家村高某某家门口附近时,遇到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黄某某因自家的农田未能耕作的事与陈某乙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害人陈某乙被黄某某追赶跌倒在高某某家对面农田后,黄某某用脚踩踏倒在地上的陈某乙的左小腿及胸部,致陈某乙左侧第7、8.9肋骨弧度改变,左腓骨远端骨折。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另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乙就人身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同意一次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付清)。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通过对被害人陈某乙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陈某乙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黄某某能当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表示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培林审 判 员 官华娟人民陪审员 莫保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