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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逄淑玲劳动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淑玲,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逄淑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4)第227-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逄淑玲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