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洪臣与王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臣,王荣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周洪臣,住鄄城县。被告王荣华,住鄄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成根。委托代理人:刘化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臣诉被告王荣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鑫人民陪审员 丁玉珠人民陪审员 张孔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