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瑞普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慕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183号申请人北京瑞普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2区18号。法定代表人周英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慕娟,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建军,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瑞普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普源公司)与被告慕娟、被告曹建军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瑞普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慕娟和被告曹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北京东方美誉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北京瑞普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及利息、受理费共计655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所在。本院通过高院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慕娟名下的京NMS5**车辆登记信息,但现找不到车辆所在。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瑞普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普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瑞普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520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0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普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曹建军、慕娟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 元 凯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井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