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二初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新疆震霖管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徐海勇、李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923-1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对原告新疆震霖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徐海勇、李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字校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本案案号“(2015)沙民二初字第923号”应补正为“(2014)沙民二初字第923号”;二、判决书第二项“被告徐海勇、李积德偿付原告新疆震霖管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718.26元”应补正为:“被告徐海勇、李积德偿付原告新疆震霖管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718.26元”;三、“本案争议标的106780.83元,实际给付金额103072.16元,占争议标的的97%,案件受理费243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海勇、李积德负担97%即2361.59元,原告负担3%即73.04元”应补正为:“本案争议标的106780.83元,实际给付金额106072.16元,占争议标的的99%,案件受理费243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海勇、李积德负担99%即2410.28元,原告负担1%即24.3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志 新人民陪审员 梁 芮 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里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