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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未能自动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6550元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