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丰XX申请执行双鸭山XXXX投资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XX,双鸭山XXXX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丰XX,身份证号230502196XXXXX,男,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被执行人双鸭山X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丰XX申请执行双鸭山XXXX投资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双劳仲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丰国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