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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慧、梁丁保与被申请人程度友、翟艳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焦慧,梁丁保,程度友,翟艳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焦慧,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梁丁保,男,回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度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翟艳丽,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焦慧、梁丁保与被申请人程度友、翟艳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慧、梁丁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慧、梁丁保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焦慧、梁丁保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焦慧、梁丁保负担。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龙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