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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文勤故意杀人、重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49号罪犯郑文勤,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37岁)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文勤犯故意杀人、重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核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郑文勤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文勤因犯故意杀人、重婚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郑文勤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本院认为,罪犯郑文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文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