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新有与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有,赵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叶新有。被告:赵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有与被告赵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新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已减半),由原告叶新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