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振仁与黄金波、吕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仁,黄金波,吕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周振仁,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黄金波,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淑燕,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仁与被告黄金波、吕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黄金波诈骗为由,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南昌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3日以黄金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黄金波诈骗为由,已向南昌县公安局报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