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寿执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少平与叶允标、张高妃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少平,叶允标,张高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寿执申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叶少平,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允标,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高妃,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叶少平与被执行人叶允标、张高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允标、张高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高妃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内的存款4906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