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永川与李春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川,李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朋,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商初字第582号张永川与李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