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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永川与李春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川,李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朋,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商初字第582号张永川与李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