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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董文超与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超,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董文超,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成,该公司经理。被告:蒋灿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文超诉被告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董文超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