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市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易购商业(广���)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LE。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荣。委托代理人:蔡建龄,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总部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第三十条第六款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的调查情况反映,上诉人的注册地即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第六层614单元已长期无工作人员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所在地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第6层。据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总部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