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清风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市清风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清风装饰工程营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凤,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向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通知后仍未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