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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梁夏生申请王代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夏生,王代仕,刘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梁夏生,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船山组,现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王代仕,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刘柳,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代仕、刘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3年4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代仕所有的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代仕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厉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