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谦,安徽省怀宁县洪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真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